內部稽核制度
第二條 本公司稽核業(yè)務范圍,定為帳務、業(yè)務、財務、總務、監(jiān)驗五項,除另有規(guī)定外,悉以本辦法規(guī)定辦理。艱苦卓絕
第三條 稽核人員對于所審核的事項,應負責任,必要時,并應在有關帳冊簿據上簽章。
第四條 稽核人員,除依照規(guī)定審核各單位所送憑證帳表外,并應分赴各單位實地稽察,每年稽察次數視事實需要而定。
第五條 稽核人員前往稽核之前,應先準備及收集有關資料,擬訂計劃及進度表,事前并應將各單位已往審核及檢查報告詳予研究以作參考。
第六條 稽核人員于執(zhí)行任務時,應先準備及收集有關資料,擬訂計劃及進度表,事前并應將各單位已往及檢查報告詳予研究以作參考。
第七條 稽核人員有保守職務上所稽得秘密的責任,除呈報外,不得泄漏或預先透露予檢查單位。
第八條 稽核事務如涉及其他部門時,應會同各該有關部門辦理,且應做會同報告。如遇有意見不一致時,須單獨提出,與書面報告,一并呈核。
第九條 稽核人員對本公司各單位執(zhí)行稽核事務時,如有疑問,可隨時向有關單位詳盡查詢,并調閱帳冊、表格及有關檔案,必要時并得請其出具書面說明。
第十條 稽核人員執(zhí)行工作時,除將稽核憑證(或公文)交由受稽核單位主管驗明外工作態(tài)度應力求親切,切忌傲凌或偏私。
第十一條 稽核人員于稽核事務完妥后,應據實繕寫檢查報告書呈核。
□ 帳務稽核
第十二條 記帳憑證的審核或檢查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每一交易行為發(fā)生,是否按規(guī)定填制傳票,如有積壓或事后補制者,應查明其原因。
(二)會計科目、子目、細目有無誤用,摘要是否適當,有無遺漏、錯誤以及各項數字的計算是否正確。
(三)轉帳是否合理,借貸方數字是否相符。
(四)應加蓋的戮記編號等手續(xù)是否完備,有關人員的簽章是否齊全。
(五)傳票所附原始憑證是否合乎規(guī)定、齊全、確實及手續(xù)是否完備。
(六)傳票編號是否連貫,有無重編、缺號現(xiàn)象,裝訂是否完整。
(七)傳票的保存方法及放置地點是否妥善,是否已登錄日記簿或日計表。
(八)傳票的調閱及拆閱是否依照規(guī)定手續(xù)辦理。
第十三條 帳簿檢查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各種帳簿的記載,是否與傳票相符應復核者,是否已復核,每日應記的帳,是否當日記載完畢。
(二)現(xiàn)金收付日記帳收付總額,是否與庫存表當日收付金額相符。
(三)各科目明細分類帳各戶或子目之和或未銷訖各筆之和是否與總分類帳各該科目之余額相等,是否按日或定期核對。相對科目之余額是否相符,有無漏轉現(xiàn)象。
(四)各種帳簿記載錯誤的糾正劃線、結轉、地頁等手續(xù),是否依照規(guī)定辦理,誤露的空白帳頁,有否劃"×"形紅線注銷,并由記帳員及主辦會計人員在"×"處蓋章證明。
(五)各種帳簿啟用、移交及編制明細帳目等,是否完備,并送該管稅捐稽征機關登記。
(六)各種帳簿有無經核準后而自行改訂者。
(七)活頁帳頁的編號及保管,是否依照規(guī)定手續(xù)辦理,訂本式帳簿有無缺號。
(八)舊帳簿內未用空白帳頁,有無加劃線或加蓋"空白作廢"戮記注銷。
(九)各種帳簿的保存方法及放置地點,是否妥善,已否登記備忘簿,帳簿的毀銷,是否依照規(guī)定期限及手續(xù)辦理。
第十四條 庫存檢查時,須注意下列事項
(一)檢查庫存現(xiàn)金或隨到隨查,如在營業(yè)時間之前,應根據前一日庫存中所載今日庫存數目查點,如在營業(yè)時間之后應根據當現(xiàn)金簿中今日庫存數目現(xiàn)款、銀行存款查點,如在營業(yè)時間之內應根據前一日現(xiàn)金簿中今日庫存數目加減本日收支檢點。支票簽發(fā)數額與銀行存款帳卡是否相符,空白未使用支票是否齊全,作廢部分有無辦理注銷。
(二)現(xiàn)金是否存放庫內,如有另存他處者,應立即查明原因。
(三)庫存現(xiàn)金有無以單據抵充現(xiàn)象。
(四)托收未到期票據等有關庫存財物,應同時檢查,并得須對有關帳表、憑證單據。
(五)檢查庫存除查點數目核對帳簿外,并應注意其處理方法及放置區(qū)域是否妥善,幣券種類是否分清。
(六)金庫鎖匙暨暗鎖,密碼表的掌握部門及庫門的啟用與庫內的安全,金庫放置位置等是否適當,嚴密辦理。
(七)匯出匯款寄回的收據,是否妥為保存,有無匯出多日尚未解訖的匯款。
(八)內部往來帳,是否按月填制未達帳明細表,查對帳單是否依序保管。
(九)內部往來或外縣市單位往來帳,是否經常核對。
(十)營業(yè)日報表的記載是否與銀行存款相符。
(十一)檢查縣市單位各種周轉金及準備金時,應注意其限額是否適當。有無零星付款的紀錄,所存現(xiàn)款與未轉帳的單據合計數,是否與周轉金、準備金相符,有無不當的墊款或已付款,而久未交貨的零星支付或請購案件。
第十五條 報表檢查,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各種報表是否按規(guī)定期限及份數編送有無缺漏。
(二)各種報表內容是否與帳簿上的記載相符。
(三)數字計算是否正確,簽章是否齊全。
(四)報表編號、裝訂是否完整及符合規(guī)定。
(五)報表保存方法及放置地點是否妥善。
□ 財務稽核
第十六條 檢查有價證券時,應與有關帳表核對,并注意下列事項
(一)購入及出售有無核準,手續(xù)是否完備。
(二)證券種類、面值及號碼,是否與帳簿記載相符。
(三)債券附帶的息票是否齊全,并與帳冊相符。
(四)本息票有無到期或是否齊全,并與帳冊相符。
第十七條 檢查各種質押品、寄存品及其他有價值的憑證單據時,應注意其是否存放庫內,并應根據開出收據的存根副本及有關帳冊與庫存查核者相符有無漏記,如有另存其他地點者,應查詢原因并檢閱其有關單據。
第十八條 各種房地產契約書及其收租情況是否妥善。
□ 總務人事稽核
第十九條 檢查各項費用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總公司各單位,各項費用支付與物品領用是否已依規(guī)定呈核準許核銷。
(二)各縣市單位的費用,是否在預算范圍內,或經核準的范圍內檢支,是否有浪費或業(yè)務上無需要的開支,各項費用的列支是否照規(guī)定辦理。
(三)各種單據是否齊全及手續(xù)是否完備。
第二十條 檢查儲藏物品,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儲藏物品的種類、數量、價格是否與帳簿(冊、卡)記載相符,有無遺漏或短少。
(二)儲藏物品的保管是否妥善。
(三)儲藏物品的質量、規(guī)格是否與購案相符。
(四)領物憑證,是否均經有關人員簽章始行核發(fā)。
(五)已領物品未轉帳者,與儲藏物品合計表,是否與帳面存量相符。
(六)有無損壞待廢物品,帳簿是否注明,所存應報廢物品,數量是否與帳簿記載相符。
第二十一條 檢查交通運輸及設備登記卡附項設備登記卡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各種登記卡的設置登記及排列,是否依照規(guī)定隨到隨辦。
(二)各種登記卡的記載是否正確詳明。
(三)核對財物有關的登記簿、備查簿,是否有未設登記卡或漏編號、漏記帳的財物。
(四)登記卡是否登記有關折舊、修理、添建及轉移事項。
(五)檢查人員如認為必要時,得依據登記卡或財務登記有關帳簿,實地盤點或抽查盤點,相互核對。
第二十二條 營業(yè)用品器具是否編號設簿登記并查點是否齊全,各種印章的保管是否妥善。
第二十三條 人事檢查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各單位辦事人員每日是否按照規(guī)定時間辦公,并在簽到簿上簽到及有無遲到早退現(xiàn)象。
(二)各單位辦事人員對于顧客是否竭誠招待,有無稍有怠慢現(xiàn)象。
(三)各單位目前業(yè)務繁簡與現(xiàn)有人員的工作分配是否相符,有無應增、應減現(xiàn)象。
(四)各單位辦事人員對本身所擔任的職務是否勝任適當,有無能力優(yōu)異,表現(xiàn)特優(yōu)者,或辦事頹廢及品性不佳,且染有不良嗜好者。
(五)各單位人員于上班時間中,其儀表,態(tài)度、談吐是否逾超公司的規(guī)定。
(六)職員身份保證書,是否齊全,保證人是否已作好對保工作,并對保證人資產價值評估,且是否閱覽行政機關資料核對。
□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呈董事長核準后施行,修正時亦同